原告谭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忠县X组,公民身份证号码(略)x。
被告秦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忠县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略)x。
原告谭xx与被告秦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xx月xx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汤定红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xx年x月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已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共同生活期间性格不合,缺乏沟通,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20xx年以来,被告不负责任,不关心照顾小孩,常常因家事发生纠纷并经常吵闹,甚至还对原告施用暴力。20xx年x月后双方一直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到庭置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xx年xx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x年xx月xx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20xx年xx月x日生育一子,名叫秦xx。原告曾向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xx区人民法院查明,在双方共同生活中,被告遇事不冷静,处理问题较为急躁,引起原告不满,20xx年x月,双方因故发生纠纷后,原告自行离家与被告分居至同年x月xx日,同年x月xx日,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以(20xx)xx区法民初字第2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20xx年xx月xx日,双方发生争吵,被告打坏原告的铁门,同年x月xx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诉讼期间,20xx年xx月xx日,双方发生争吵,被告打坏原告的窗子,同年x月x日,原告申请撤回离婚诉讼,本院裁定准予。原告现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20xx)x区法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xx)忠法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证人杨xx的出庭作证和证言及原告庭审陈述的相关内容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一子并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提供的杨xx的出庭作证及证言证实的纠纷发生在20xx年x月xx日、xx月xx日,但同年x月x日,原告却向本院申请撤回了离婚诉讼,本院审查系原告自愿撤诉并裁定准予撤诉,证明原告对被告行为的谅解,说明双方的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现原告提供的王xx、罗xx的证言,其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因此本院不能确认双方一直分居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告互谅互让,加强感情交流、沟通,其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由其承担不到庭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谭xx要求与被告秦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谭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同时向该院邮寄或直接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无新情况、新理由,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原告不得提出离婚诉讼。
审判员汤定红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刘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