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女,住江苏省江阴市XX室。
委托代理人孙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台湾省人。
委托代理人裔XX(系被告朋友),住上海市卢湾区XX室。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王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0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王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0元,减半收取计1,195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长张敏
审判员周箐
代理审判员梅丽华
书记员乐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