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住(略)。
被告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人,无业,住(略)。
本院于2012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徐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7年4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杨某,现年4周岁。双方于2010年10月12日在本溪满族自治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约定婚生女杨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现原告以生活困难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自2012年1月始每月给付其女抚养费500元。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杨某自二0一二年一月始,每月给付其女抚养费五百元。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冰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朴希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