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某,女,X年X月X日生,满族,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住(略)。
被告谢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洪某诉被告谢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徐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1995年相识后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生育一女谢某鑫,现年15周岁。后双方因性格不和,1998年分居,分居后非婚生女一直随被告生活。现原告以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非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洪某与被告谢某非法同居关系。
二、非婚生女谢某由被告抚养。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冰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朴希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