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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某甲诉被告株洲市三三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肖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邓子青,系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三三一医院,住所地:株洲市X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乙,系该院院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阳,系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受理了原告肖某甲诉被告株洲市三三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坤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任君、人民陪审员易星能组成合议庭,由代理审判员任君主审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株洲市三三一医院自愿补偿原告肖某甲各项费用x元(其中x元已支付),余款x元由被告株洲市三三一医院于2012年2月24日前支付给原告肖某甲;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3048元,减半收取1524元,原告肖某甲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坤

代理审判员任君

人民陪审员易星能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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