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4月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孔某某在商丘市梁园区X村X号X楼西户,盗窃岳XX新蓝牌手提电脑一部。经鉴定电脑价值人民币2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岳XX陈述、证人王XX证言、价格鉴定结论、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孔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新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孔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4月8日起至2011年10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峰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郭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