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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心与某某公司、某某中心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某某中心。

被告某某公司。

被告某某中心。

某某中心与某某公司、某某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中心以已与被告某某公司、被告某某中心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某某中心负担。

审判员陈XX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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