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中心。
被告某某公司。
被告某某中心。
某某中心与某某公司、某某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中心以已与被告某某公司、被告某某中心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某某中心负担。
审判员陈XX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