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X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2月4日被抓获),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黄某乙(绰号阿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7年7月4日因犯抢夺罪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10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2月4日被抓获),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乙、陈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2010)龙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乙、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黄某乙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提出服从一审判决,决定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0)龙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英
审判员朱允
代理审判员詹文富
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卢亮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