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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重庆市X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略),现住(略)-3。2008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08年1月25日起至2009年7月24日止,期间未被羁押。2011年7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忠县公安局抓获并留置审查,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重庆市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忠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乙(曾用名黄x),男,生于X年X月X日,重庆市X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1年7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忠县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重庆市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忠县看守所。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以忠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戴粤、书记员李灵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至2011年7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与杨永六、雷某、陈廷果、被告人黄某乙,先后到重庆市X区等地多次实施盗窃作案。其中,被告人黄某甲参与作案27次,涉案金额x元,被告人黄某乙参与作案24次,涉案金额x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8年3月22日15时,被告人黄某甲与杨永六、雷某、陈廷果在重庆市忠县粮食局船队职工宿舍楼二单元门外,将被害人秦大敬的渝x银钢摩托车盗走。经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950元。

2、2008年3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与杨永六、雷某在重庆市X镇康乐院内,将被害人黄某甲明的渝x劲隆摩托车盗走。经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415元。

3、2010年7月16日,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乙在重庆市X镇桂西大道人民银行背后的松林安置楼下,将被害人杨霜的渝x嘉陵摩托车盗走。经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310元。

4、2011年4月8日,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乙在重庆市X镇汇丰广场长寿湖鱼庄院坝内,将被害人肖焕华的渝x宗申摩托车盗走。经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500元。

5、2011年4月14日,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乙在重庆市X镇南阳滨西一巷X路旁,将被害人谢开平停放在此的渝x宗申摩托车盗走。经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00元。

6、2011年4月19日,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乙在重庆市垫江县X区内,将被害人刘兴中的渝x豪爵摩托车盗走。经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00元。

7、2011年4月20日,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乙在重庆市X镇白银旅社院坝内,将被害人罗忠强的渝x钱江摩托车盗走。经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740元。

8、2011年5月8日,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乙在重庆市X镇阳光尚城小区售房部外,将被害人潘开文的渝x豪爵摩托车盗走。经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970元。

9、2011年5月9日,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乙在重庆市X镇桂西大道妇幼保健医院门前,将被害人欧小刚的渝x建设雅马哈摩托车盗走。经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960元。

10、2011年5月17日,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乙在重庆市垫江县南阳移动公司门外,将被害人唐学忠的渝x宗申摩托车盗走。经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980元。

11、2011年5月18日,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乙在重庆市X区四单元楼下,将被害人皮昌云的渝x铃木摩托车盗走。经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860元。

12、2011年5月20日,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乙在重庆市X镇“在水一方”小区售房部附近,将被害人付显云的渝x钱江摩托车盗走。经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510元。

13、2011年5月25日,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乙在重庆市X镇盛世华都“吉之源”火锅店外,将被害人唐洪的渝x宗申摩托车盗走。经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70元。

14、2011年5月26日,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乙在重庆市X镇桂西大道西城雅豪附近,将被害人陈达平的渝x豪爵摩托车盗走。经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670元。

15、2011年5月26日,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乙在重庆市X镇桂西大道西城雅豪G栋楼下,将被害人墙方贵的渝x嘉陵摩托车盗走。经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450元。

16、2011年5月27日,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乙在重庆市X镇X路帝豪名门售房部门前,将被害人谭玉海的渝x宗申摩托车盗走。经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840元。

17、2011年6月3日,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乙在重庆市X区,将被害人高良友的渝x宗申摩托车盗走。经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990元。

18、2011年6月16日,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乙在重庆市X镇帝豪名门大门口附近,将被害人黄某甲的渝x钱江摩托车盗走。经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90元。

19、2011年6月16日,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乙在重庆市X组善堂湾,将被害人刘云丰的渝x宗申摩托车盗走。经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840元。

20、2011年6月24日,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乙在重庆市X区一区一栋一单元楼下,将被害人王云的渝x嘉陵摩托车盗走。经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720元。

21、2011年6月24日,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乙在重庆市X村亲然居X号附近巷道内,将被害人高毕权的渝x嘉陵摩托车盗走。经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070元。

22、2011年6月26日,被告人黄某甲在重庆市X镇八一桥酒厂家属院X栋X单元楼梯间,将被害人裴勇的渝x宗申摩托车盗走。经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740元。

23、2011年6月27日,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乙在重庆市X镇X路“在水一方”小区工地旁,将被害人段祖平的渝x嘉陵摩托车盗走。经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720元。

24、2011年6月27日,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乙在重庆市X镇桂溪华庭X栋工地门口,将被害人胡世才的渝x宗申摩托车盗走。经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100元。

25、2011年7月2日,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乙在重庆市X镇监察大队宿舍A栋X单元楼梯口,将被害人汤伟的渝x力帆摩托车盗走。经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80元。

26、2011年7月4日,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乙在重庆市X镇春花安置点建筑工地外公路边,将被害人邱昭权的渝x宗申摩托车盗走。经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10元。

27、2011年7月4日,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乙在重庆市X镇玲玲旅馆旁,将被害人张治平的渝x豪爵摩托车盗走。经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70元。

2011年7月6日,被告人黄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1年7月13日,被告人黄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档内裁量刑罚。被告人黄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责令退赔。

综上,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08)垫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的缓刑。

二、被告人黄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与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500元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7月6日起至2025年7月5日止。)

三、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7月13日起至2022年7月12止。)

四、责令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退赔被害人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罗燕

人民陪审员谭明和

人民陪审员张文忠

二0一二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李旖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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