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
被告吴某。
被告胡某。
曹某与吴某、胡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原告曹某自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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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陈XX
审判员肖XX
人民陪审员李XX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