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谭某,男。
申请人朱某丙。
本院于2012年5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谭某、朱某丙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范家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谭某、朱某丙因朱某丙女儿朱某丙生命权、身某、健康权纠纷,于2012年4月4日经汝城县X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谭某一次性赔偿朱某丙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除上述费用外,朱某丙不得再向谭某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费用。
二、朱某丙收到谭某支付的13万元赔偿款之日起,双方同意终结朱某丙的死亡赔偿纷争,自愿放弃基于朱某丙死亡所产生的仲裁、诉讼权利。
三、本协议签订后,朱某丙及其近亲属不得再就朱某丙赔偿事宜向谭某提出任何形式的赔偿要求;不得向有关政府部门投诉本事件或有任何异议,如有违反上述约定,则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为谭某于2012年6月10日前支付朱某丙全某赔偿款13万元,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朱某丙开具收款收条。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发生效力。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某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范家文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袁伟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