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海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中国工程图学学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副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谷辽海,北京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明日彩云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中裕商务花园X楼BX室)。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
原告中国工程图学学会与被告北京明日彩云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日彩云公司)名称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工程图学学会的委托代理人谷辽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明日彩云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工程图学学会诉称,2004年7月初开始至今,明日彩云公司未经任何许可,擅自冒用我学会名称和我学会领导人的名义,在全国各地开展《2004行业信息化与CAD全国巡回研讨暨展示会》的虚假广告宣传,大肆承揽各大企业赞助,谋取巨额的非法广告费收入。在广告宣传中称,本次巡展会由中国工程图学学会作为第一家主办单位,专家委员会分别由孙家广院士、唐荣锡教授、杨海成教授等组成;明日彩云公司声称研讨会的内容为:研讨近年来CAD技术的发展趋势,即集成化、智能化、协同化等新的特征,介绍当前CAD主流软件的最新进展及主要功能,研讨新一代工程CAD系统技术,三维CAD技术及产品;研讨从CAD/CAE/CAPP/CAM、CIMS、(略)到PDM、MES、SCM、CRM、CPC等技术知识;研讨数字化设计院的构建;研讨ERP软件与制造业信息化等;研讨航天CAD、机械CAD、轻工CAD及其他CAD的最新解决方案等。明日彩云公司的会议安排的主要内容有:集合国内外的软硬件厂商,为各部门、各行业提供一体化的全面解决方案,除展览最新产品之外,还将开展大型促销方案。2004年7月27日,明日彩云公司与优集系统(中国)有限公司(UGS)签订6万元的合作协议。协议称:2004行业信息化与CAD全国巡回研讨暨展示会将于2004年9月底在全国七个城市举行,优集公司提供6万元,即可获得金牌赞助商的称号,并将得到11项的服务。截止今日,据明日彩云公司介绍,所承揽的“金牌赞助商”有优集公司,美国EMC公司,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中国大恒集团公司等等。除金牌赞助商之外,明日彩云公司还分别以每家2800元至(略)元不等的参展费用,广泛承揽一般厂商。我学会在CAD等方面的应用技术,经历了二十五年的漫长发展过程,凝结了及其全体工作人员的大量心血,通过全体专家教授长期的研究和开发,终于在国内外同行业中树立起了权威性和影响力,我学会所享有的无形财产权利不可估量。然而,明日彩云公司未经任何许可,打着我学会的旗号,到处招摇撞骗,误导业内的各大企业,从而严重侵害了我学会的名称、商誉、信用等无形的知识产权。诉讼请求:1、责令明日彩云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我学会的名称权;2、判令明日彩去公司赔偿我学会损失30万元。
经审理查明,明日彩云公司以“2004年CAD应用与信息化全国巡展组委会”的名义发布宣传资料,称将举办“2004年制造业信息化与CAD应用哈尔滨研讨暨展示会”(以下简称展示会)。在该宣传材料上所列的主办单位为“中国工程图学学会、中国计算机学会、中国自动化学会、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等”,。2004年7月27日,明日彩云公司(乙方)与优集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甲方)就甲方参加展示会的相关事宜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方作为本次展示会的金牌赞助商,需于2004年8月26日以前向乙方支付全额参展费用的50%,即人民币3万元整,余款3万元在展示会结束后收到发票后的两周内付清。上述合作协议签订后,在明日彩云公司向优集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的展示会的介绍资料中,有如下内容:“组织单位:北京明日彩云广告有限公司;支持单位:中国建筑学会、中国工程图学学会、中国计算机学会、中国自动化学会、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巡展举办各地的CAD技术推广中心及相关协会等”。本案审理中,中国工程图学学会提供了上述宣传资料和合作协议以及介绍资料,优集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出具了书面证明,证实上述情况属实。明日彩云公可未在其注册地点营业,经本院公告传唤,明日彩云公司没有到庭应诉。上述事实,有中国工程图学学会陈述、宣传资料、合作协议、介绍资料、优集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证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法人的名称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明日彩云公司在其举办展示会的宣传资料和介绍资料中,在主办单位或支持单位中均将中国工程图学学会列为其中的单位之一。现中国工程图学学会对此提出异议,而明日彩云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故本院视为其放弃应诉及抗辩。对于中国工程图学学会要求明日彩云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名称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中国工程图学学会要求明日彩云公司赔偿其30万元经济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根据明日彩云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结果依法判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判决如下:
一、北京明日彩云广告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中国工程图学学会名称权的行为。
二、北京明日彩云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中国工程图学学会经济损失六千元。
案件受理费七千零一十元,由中国工程图学学会负担六千六百元,已交纳;由北京明日彩云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四百一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七千零一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马某里
人民陪审员武剑辉
人民陪审员韩玉魁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