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乙,女,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
委托代理人匡某某,男
被告段某,男,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
原告张某乙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乙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乙负担。
审判员周志锋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阳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