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霍某,女。
上诉人张某乙、霍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均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0)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0)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张某乙、霍某各预交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胡宏战
审判员乔建刚
审判员孙风云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