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皇某,女,汉族,18岁。
原告龙某,女,汉族,44岁。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丁伟志,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常德湘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席某甲,该公司经理。
被告席某乙,男,汉族,38岁。
原告皇某、龙某诉被告湖南常德湘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席某乙某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皇某、龙某以“诉讼请求的赔偿及违约金额计算有误,未达到中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且在武陵区人民法院被告有多起被他人起诉的同类型民事案件,为便于某案审理、判决执行”为由,于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皇某、龙某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皇某、龙某撤回对湖南常德湘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席某乙某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0000元,由原告皇某、龙某负担。
审判长郭洪
审判员李常春
审判员姚敦贵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曾丰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