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同年10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派出所抓获,同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6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伙同侯赵某(已被判处刑罚)携带作案工具到驻马店市X村小区X号楼处,将曹苏杨某一辆价值1360元的浅蓝色骑式英克莱牌电动车盗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曹苏杨某陈述、驻马店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赃物价格鉴定结论书、书证即辨认笔录、已生效的共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价值1360元的电动车一辆,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盗窃犯罪中与其同案犯相互配合、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根据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某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8日起至2012年2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峰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王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