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乙,女,永寿县人。
被申请执行人赵XX,男,永寿县人。
申请执行人张某乙与被申请执行人赵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一致协议。申请人依据(2012)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协议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面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协议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左峰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