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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与赵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寿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乙,女,永寿县人。

被申请执行人赵XX,男,永寿县人。

申请执行人张某乙与被申请执行人赵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一致协议。申请人依据(2012)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协议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面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协议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左峰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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