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陆翔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郭书铭,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秦岭暖气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俊恒,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沈小辉,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洛阳陆翔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秦岭暖气片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9)洛龙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洛阳陆翔工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某某、郭书铭被上诉人洛阳市秦岭暖气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申俊恒、沈小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9)洛龙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爱国
审判员邢蕾
审判员于磊
二O一O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张&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