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某,男,X年X月X日生,G310线兰考超限超载检查站路政员、微机员。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兰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民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4月11日至2008年8月5日,被告人戴某在国道310线兰考超限超载检查站路政执法过程中,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河南省治超相关管理规定,重罚款轻卸载,以收取少量罚款方式放纵513辆超限车辆通行,致使国家少得罚款x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戴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路政执法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河南省治超相关管理规定,对超载经过超限站的车辆采取以远低于正常的罚款标准放纵车辆通行,造成重大国家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戴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11日至2008年8月5日,被告人戴某在国道310线兰考超限超载检查站路政执法过程中,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公路法及河南省治超相关管理规定,重罚款轻卸载,以收取少量罚款方式放纵513辆超限车辆通行,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戴某供述;2、证人文某某、谭某、汤某某、江某某、赵某乙、汪某某、王某某证言;3、书证:被告人戴某身份证复印件、执法证复印件、《河南省公路超限运输检查站管理暂行规定》、《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等文某、会议记录、执法情况统计表等证据。以上证据已经法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路政执法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公路法及河南省治超相关管理规定,重罚款轻卸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戴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戴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戴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徐松岭
审判员杨金亮
审判员栗志起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瑛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