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略)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略)人,现住(略),系张某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债权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0)灵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张某在本调解书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孙某现金3000元,其他问题互不追究。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孙某承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小敏
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李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