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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孙某债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略)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略)人,现住(略),系张某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债权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0)灵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张某在本调解书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孙某现金3000元,其他问题互不追究。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孙某承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小敏

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李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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