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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重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重婚于2011年9月21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9月29日因涉嫌重婚犯罪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睢县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田某某犯重婚罪,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3月份,被告人田某某在和胡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和白某在睢县X镇X街南段以夫妻关系同居,并于X年X月X日生下一女孩。另查明,被告人田某某庭审中向胡某承认错误,写下保证书,并同意将中心大街一套房子过户到胡某名下,胡某同意并表示对田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撤回要求追究被告人重婚罪的刑事责任的控诉。

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出示、宣某、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对重婚的事实予以认可。2、受害人胡某陈述了被告人重婚的事实。3、书证—被告人田某某与胡某的结婚证。4、证人证言:证人白某、田某X、田某X、李XX等人证言,均能证实田某某重婚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过当庭质证,被告人田某某没有提出异议,经查,各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证实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据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婚姻管理制度,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育子女,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田某某认罪悔罪,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阮传超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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