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xx。
委托代理人xx。
被告龚xx。
被告河南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xx,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x。
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孙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
被告王xx。
被告齐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xx与被告龚xx、被告河南xx有限公司、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被告王xx、被告齐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吕xx于2011年5月14日以原告与被告河南xx有限公司、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龚xx、被告王xx、被告齐xx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吕xx申请撤回对被告龚xx、被告王xx、被告齐xx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xx撤回对被告龚xx、被告王xx、被告齐xx的起诉。
审判员吴瑞艳
二○一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玲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