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
委托代理人刘自强xx、xx。
被告陈xx。
委托代理人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陈xx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1年4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xx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xx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陈xx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对被告陈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九百九十八元减半收取计二千四百九十九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判长郭文政
审判员刘荷
代理审判员吴瑞艳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代)魏中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