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于2011年10月31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2010年10月26日在滑县农业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某乙穗信用卡。2011年3月14日,被告人贾某持卡在农业银行道口支行透支人民币x元。透支过期后,经农业银行工作人员催要,至今未偿还。
被告人贾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证人张某乙、程某、周某证言;滑县农业银行控诉状、信用卡申请表、银行卡取款凭条、金穗信用卡透支催收通知单等有关书证及被告人贾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恶意透支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31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某乙彩
二0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