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人李香菊,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申请人李香菊要求宣告王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香菊诉称,申请人李香菊与被申请人王某某是夫妻关系,王某某患有严重的精神病,1999年7月底王某某患病后,于1999年8月1日离家出走,王某某离家出走后,申请人报告了派出所,而后申请人及家人多方寻找,并高额悬赏登出寻人启示,但至今未果,现要求宣告失踪人王某某死亡。
经查,被申请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出生地为河南省范县,失踪前与申请人为夫妻关系。1999年8月1日离家出走后,经申请人及家属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8年1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王某某于1999年8月1日起下落不明,申请人于2007年12月17日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某死亡时已满四年,经人民法院依法公告,仍无法查找到其下落,申请人李香菊申请宣告王某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王某某死亡。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李香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刘庆生
二OO九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冯瑞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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