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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江培,巩义市X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义马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武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0)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巩义市人民法院(2010)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侯军勇

代理审判员郑宗红

二0一0年八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肖某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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