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周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X组X号。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X组X号。身份证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诉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对被告周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XX承担。
审判员黄爱武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