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邹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务农,住湖南省醴陵市X乡x号。身份证号码:x。
一般委托代理人廖步云,醴陵市佳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务农,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身份证号码:x。
原告邹X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爱武独任审理。2012年2月28日经庭审过程中,本院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
原告邹X诉称:1、被告没有责任心;2、被告对我照顾不周,打电也不接,要求离婚。
被告张X口头辩称:我愿意改正不足之处,请求法庭依法组织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和好。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邹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爱武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