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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邹X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邹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务农,住湖南省醴陵市X乡x号。身份证号码:x。

一般委托代理人廖步云,醴陵市佳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务农,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身份证号码:x。

原告邹X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爱武独任审理。2012年2月28日经庭审过程中,本院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

原告邹X诉称:1、被告没有责任心;2、被告对我照顾不周,打电也不接,要求离婚。

被告张X口头辩称:我愿意改正不足之处,请求法庭依法组织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和好。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邹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爱武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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