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MA56/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56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6066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被告人黃某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7年9月6日
裁決日期:2007年9月6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7年9月18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處入獄21日。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2.案發地點為一輛雙層巴士。控方證人(1)坐在右排座位倒數第三行近窗口,行進間覺得右邊臀部被人觸摸。她立即望向那位置,發現有一手掌從座椅與車壁間的空隙從後伸了上來。證人(1)隨即轉頭,看見的就只有上訴人,位置正正在她後面,而且身體略為傾前,面部則木無表情。上訴人的手當時雖已縮回,但證人(1)害怕他再有不軌,便起身轉到前數行就坐。再後來,上訴人决定報警,便走到下層告之司機,事件因而揭發。
3.另一邊廂,上訴人指自己只在閱報。期間,他發現正在化妝的證人(1)從鏡盒向他觀察,之後不久則突然轉身盯著他,並隨即行到前面數行坐下。再後來,證人(1)走到下層,而巴士亦徐徐停了下來。上訴人欲知何事,而司機就說有人投訴被非禮。
4.結果,裁判官還是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他相信證人(1)而不相信後者。
5.對於裁判官的裁决,上訴人在我席前提出了兩點質疑。
6.第一,他指辯護律師在結案陳詞時提到三大疑點,可裁判官卻只處理了兩個。至於被遺留的疑點是甚麼就是證人(1)先說看見他如何縮手,後來則承認看不見。然而,我在翻閱過證人(1)的證供後證實,她所描述的事件,時間極短,照她自己的表達就是一秒之內。還有更重要的是,她清楚細緻地描述了手掌的狀況,例如手指是否屈曲等。換言之,裁判官相信有手從後伸上,絕對合理。至於證人(1)幾經盤問下有所修正,表示沒有看到上訴人如何縮手,這只反映出她態度準確公平,因她看到手掌後即時轉看上訴人,而期間上訴人的手掌亦縮回。所以看到與看不到都是合理的表達,只是後者更為準確。再講,我實在看不到這問題本身的意義,因為縮回就是縮。所謂如何縮回完全是律師測試證人的技倆,裁判官不再提起也著實可以理解。
7.第二,上訴人指裁判官聲稱不相信他的理由之一過於牽强。以下是裁判官有關的陳述(原文見裁判官的書面判詞):
「(3)被告說當控方第一證人怒目望向他後起身坐前面座位,之後行落下層,後巴士慢駛停下甚至聽見司機說有乘客投訴被非禮也沒想過事情與控方第一證人或自己有關,被告的想法完全不合理,被告說法不可信。」
然而,我不這樣認為。由於證人(1)在較早時向他瞪眼,隨即又起身改坐別處,稍有常識的人都會懷疑被指控的對象是否自己。最後,裁判官不相信上訴人的理由,還有兩個,而且都非常合理。
8.上訴駁回。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黎嘉誼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