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乙犯失火罪,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宋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27日,被告人宋某乙在济源市X村北坡给其母亲上坟时,因用火不慎引起林坡失火,造成林地大面积失火。经林业工程师鉴定,失火的过火面积为32.04亩。
另查明,该林坡系被害人王某红、张某丙社、张某丙红承包,王某红、张某丙社、张某丙红表示损失不大,对被告人宋某乙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张某丙、王某、张某丙、宋某丁、宋某戊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现场照片,磨庄村委出具的证明,到案证明,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乙在上坟时不慎引起林坡失火,其行为已构成了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且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乙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范红海
二0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