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犯赌博罪,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系济源市银河世纪动漫乐园负责人,其于2011年6月22日取得济源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颁发的“娱乐经营许可证”。2011年4月7日23时30分许,济源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民警接群众举报到位于某源市X街的该动漫乐园检查,将正在利用赌博机赌博的牛某方、李某、冯某锟、赵某宇等23人抓获,经查,上述人员使用的游戏机均具有退币功能,不符合文化部相关规定。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袁某、原某、丁某、康某、李某、李某、郭某丁、张某戊、尹某、张某戊、李某、张某戊、卢某、郭某丁、唐某、牛某、李某、赵某己、王某、赵某己、商某、李某、冯某、杨某、师某、商某、高某、郭某庚人的证言,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照片,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游艺场所设置赌博机,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其行为已构成了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某告人于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胡向东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