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11月11日时左右,被告人郭某某到洛阳市西工区凯瑞君临华府停车场,将被害人郭××的一辆狮龙小公主牌电动车盗走(价值2300元)。
2、2009年11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到洛阳市西工区凯瑞君临华府停车场,将被害人刘××的一辆枣红色森地牌电动车盗走(价值8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郭××报案材料及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李洛伟
二0一0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