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
被告王某乙。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结终。
原告王某甲诉称:1998年5月份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9年3月1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儿王某乙灿。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打架找事,被告有赌博恶习。为此,双方经常吵架,被告动手打原告,对家庭和孩子不管不问,未尽到一个父亲和一个丈夫应尽的责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女儿王某乙灿600元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王某乙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婚前相处一年,比较了解,感情不错。现孩子还小,离婚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我想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我们争吵也都是因一些家庭小事,我贪玩打过几次电子游戏,脾气不好,遇事不冷静,我自身的缺点我可以改正。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经审理查明:1998年5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1999年3月1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儿王某乙灿。2011年12月21日原告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被告经常打架找事,有赌博恶习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中,原告未向本院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本院认为,确定夫妻是否应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关键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结婚,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已共同生活长达十年之久,应当具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并未发生大的矛盾冲突,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离婚不是夫妻解决矛盾的唯一办法,只要双方在今后共同生活中相互了解,善待对方,共同为家庭和孩子着想,夫妻感情很可能进一步加深。综合原、被告婚姻及家庭现状,原、被告以不离婚为宜。且原告的离婚请求不符合《婚姻法》确定的离婚条件。综上,经调解无效,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乙福
人民陪审员李军艳
人民陪审员张洪霞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