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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XX诉被告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赵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x,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王利君,长沙市平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尹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身份证号码:x。

原告赵XX诉被告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尹XX在2012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赵XX借款本金x元和利息2100元,共计x元。逾期未支付,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

二、原告赵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778元,减半收取389元,由被告尹XX承担(该款已由原告赵XX垫付,可由被告尹XX直接给付原告赵XX)。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坤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汤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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