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刘XX,女,19XX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无业,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X散户X号。身份证号码:x。
原告殷某,男,19XX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退休工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两原告共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炼,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剑,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游XX,男,19XX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司机,住湖南省株洲市X组X号。身份证号码:x。
被告肖XX,女,19XX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茶陵县X组。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陈回儿,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天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区XX路。
负责人黄某,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文XX,男,19XX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系保险公司法律顾问,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X集体宿舍。身份证号码:x。
第三人周XX,男,19XX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汽车修理工,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XX号。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11年11月17日受理了原告原告刘XX、殷某诉被告游XX、肖X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天元支公司、第三人周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凌、代理审判员刘让武、人民陪审员沈顺珍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天元支公司在2012年3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刘XX、殷某理赔款共计x元(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理赔就此了结;
二、被告游XX在保险公司理赔外赔偿原告刘XX、殷某各项损失x元,其中已支付x元,剩余x元于2012年1月17日支付;
三、被告肖XX自愿承担x元的赔偿责任;
四、第三人周XX自愿承担x元的赔偿责任;
五、原告刘XX、殷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323元,减半收取4161.5元,由原告刘XX、殷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凌
代理审判员刘让武
人民陪审员沈顺珍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