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曹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住湖南省益阳市x。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殷徽,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XX建设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
法定代表人皮某,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身份证号码:x。
被告吴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身份证号码:x。
原告曹XX与被告湖南省XX建设公司、吴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坤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代理审判员任君、人民陪审员沈顺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吴XX于2011年12月19一次性支付原告曹XX工程款x元(已当庭给付);
二、原告曹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947元,减半收取973.5元,原告曹XX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坤
代理审判员任君
人民陪审员沈顺珍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汤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