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广大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上诉人沈阳广大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广大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广大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广大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沈阳广大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越飞
代理审判员冯伟
代理审判员侯杨
二O一O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