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红海,河南闻禹(略)事务所(略)。
被告上海源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镇X路X弄X号X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智勇,河南译达(略)事务所(略)。
被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智勇,河南译达(略)事务所(略)。
本院受理原告孙某诉被告上海源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赵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赵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赵某某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上海源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至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且被告上海源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镇X路X弄X号X室”或被告赵某某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X路西段开发区户口副X号”均不属本院管辖,故被告赵某某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赵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峥
审判员张娜
审判员徐苗苗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