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1年3月11日被新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3月22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押新乡县看守所。
辩护人谭某,河南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X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被告人李某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有自首情节,民事上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县人民法院(2011)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海燕
审判员吕晓东
代理审判员孟德广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某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