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针织厂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张某乙,组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梁、史某某,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f,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新乡市针织厂破产管理人因与被上诉人赵^f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0)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0)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郝昭
审判员刘强平
审判员孙峰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刘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