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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新乡市针织厂破产管理人因与被上诉人赵^f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针织厂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张某乙,组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梁、史某某,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f,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新乡市针织厂破产管理人因与被上诉人赵^f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0)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0)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郝昭

审判员刘强平

审判员孙峰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刘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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