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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0年6月10日被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0年6月19日由新县公安局逮捕。

新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新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1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乙驾驶豫x号正三轮摩托车沿新县X镇X路段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八里畈镇街道时,三轮车上所载货物碰到公路上方的电线上,致使车上乘坐人李邦华从车上摔下受伤。被告人黄某乙将李邦华送到新县人民医院抢救,李邦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未向公安机关报案,2010年6月9日被新县公安局抓获。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黄某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邦华无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江XX、余XX、李XX等人证言;新县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新县公安局公(新)鉴(法医)字(2010)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新公交认字(2010)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驾驶货运机动车辆载物高度违反装载要求,违反规定载客,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乙归案后能坦白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聂晓静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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