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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新乡鸿达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新乡鸿达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丙,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凯新,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新乡鸿达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张某乙预交的上诉费1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回。

审判长郝昭

审判员孙峰

审判员刘强平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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