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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开设赌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别名刘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赌博2011年6月14日被封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2011年6月1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转逮捕,2011年7月2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9月2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文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家中开设赌场五次,在姚某家中开设赌场三次,在范某某家中开设赌场一次,从中牟利数万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人徐XX、海X、范XX、赵XX、姚X、黄X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现某、现某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要求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家中开设赌场五次,在姚某家中开设赌场三次,在范某某家中开设赌场一次,从中牟利数万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2、现某、现某照片证实了当时案发现某情况;

3、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了在现某扣押的赌资及赌博所用工具;

4、证人徐某某、海某证实了刘某开设赌场让其放风并分得二百元的事实;

5、证人姚某、范某某证实了刘某在其家开设赌场的情况;

6、证人赵某乙、黄某证实了刘某开设赌场,其参与赌博的事实;

7、被告人刘某供述了其开设赌场并参与赌博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采信。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某民

审判员赵某社

审判员孙玉霞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吕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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