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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某与被告林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州市罗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罗源县X镇X村。

委托代理人林某甲,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罗源县X镇X村,与原告系婆媳关系。

被告林某乙,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罗源县X镇凤凰城,现羁押于罗源县看守所。

原告郑某与被告林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x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林某乙向原告郑某借款人民币x元,被告于2007年7月6日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林某乙愿意于2012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郑某借款人民币x元;

二、原、被告之间在2012年2月28日前的所有债权债务就此了结,双方不得再起纠纷;

三、本案诉讼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被告林某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XXX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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