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楚某,女,x年xx月x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本院于2012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楚某与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自由恋爱后于2006年2月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2月14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X年X月X日生一女孩雷某,现随被告生活。原告曾于2009年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劝解,原告撤诉。此后原、被告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原告再次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楚某与被告雷某离婚;
二、女孩雷某随被告雷某生活,原告楚某可以行使探视权;
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楚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军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