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潢川县X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周强,法律从业人员。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任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任某某之夫。
委托代理人王德强,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潢川县X镇卫生院与被申请人任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潢川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0日作出(2009)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2月25日,潢川县X镇卫生院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潢川县X镇卫生院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程序违法,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被申请人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撤销潢川县人民法院(2009)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任某某答辩称,原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事件发生后,一直在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解决,不存在超诉讼时效的问题,申请人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合情合理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结果适当。申请再审人潢川县X镇卫生院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潢川县X镇卫生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蔡某莉
审判员邰本海
审判员黄某田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