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闫华伦,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赣渔x”号渔船船舶所有人。
申请人杨某某称,2009年9月20日,申请人所有的“苏赣渔x”号渔船在海上作业时,遭被申请人所有的“苏赣渔x”号渔船碰撞,导致申请人船舶受损。申请人为诉讼需要,须取得“苏赣渔x”号渔船的船舶所有权证书。因“苏赣渔x”号渔船经常出海作业,如不采取相关证据保全措施,上述证据有灭失的可能。为此,申请人于2010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海事证据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对“苏赣渔x”号渔船的船舶所有权证书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杨某某的诉前海事证据保全申请;
二、对“苏赣渔x”号渔船的船舶所有权证书予以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在2010年4月30日前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谢振衔
审判员刘怡如
代理审判员钱旭
书记员费晓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