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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龙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陈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龙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户籍地为湖南省株洲市X区XX街XX号XX室,现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X栋X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龙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海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龙XX系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枫溪苑小区业主,自2010年5月至2011年12月30日止,未交纳物业管理费2740元,违约金727.06元,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龙XX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龙XX自愿当场支付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0年5月至2011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740元;

二、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海源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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