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茶陵县X镇X村X号。
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茶陵县人,农民,现住(略)。
本院于2012年1月30日受理了原告谭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某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谭某诉称,原、被告2010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1年1月26日共同到茶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共同外出打工,但因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而产生矛盾,双方相处10余天即分居,此后双方互无联系,更未再共同生活。原告认为,双方系草率结合,婚后未建立较好的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依法起诉,请依法判处准予离婚。
被告刘某当庭辩称,原告诉称属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后遂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1月26日共同到茶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共同外出打工,但因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而产生矛盾,双方相处10余天即分居,此后互无联系,亦未再共同生活。双方未生育子女。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没有添置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谭某与被告刘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争议。
案件受理费400元,因调解减半交纳200元,被告刘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某明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龙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