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女,茶陵县人。
委托代理人谭武文,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杨XX,男,茶陵县人。
本院于2011年12月6日受理了原告刘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谭琴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XX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随即确定了恋爱关系,2005年6月22日原、被告在X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1月18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杨X。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特依法起诉,请依法判处准予离婚。
被告杨XX当庭辩称,同意离婚,但小孩由被告抚养,不要原告支付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农历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6月22日,原、被告在X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1月18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杨X。2007年农历12月20日,原、被告按乡俗举行了婚礼。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双方缺乏沟通,未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原、被告从2008年开始没有在一起生活,夫妻感情名存实亡。原告遂于2011年12月6日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准予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被告结婚时欠债x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XX与被告杨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杨X由被告杨XX抚养至成年,抚养费由被告杨XX自行承担;原告刘XX对婚生女杨X有探望的权利,被告杨XX不得阻拦,婚生女杨X成年后跟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双方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四、本案就此了结,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刘X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谭琴意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贺杨勇